现年26岁的蓝某荣是珠海金湾一家钻石加工厂的工人,凭借精湛的手艺深受单位领导器重。今年2月28日15时许,蓝某荣领取了八颗钻石进行加工,加工过程中看到该八颗钻石质地和成色均较以往的好,遂起贪念,通过冒签相关人员签名的手段办理了请假手续,秘密携带八颗钻石离开公司,逃往广州市番禺区。
仅仅过了五个小时,蓝某荣幡然醒悟,主动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经理罗某,承认自己盗走钻石,愿如数归还。该公司随即派人取回了钻石,并告知公司已报警,劝蓝某向公安机关自首。但蓝某荣因害怕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,并未自首,而是自行潜逃回广西老家,公安机关遂在网上对蓝某荣发布通缉。4月24日,蓝某荣在家乡办理身份证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,同月26日被移送珠海警方。经鉴定,其盗走的八颗钻石价值人民币53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蓝某荣利用职务便利,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,已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职务侵占罪,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且案发后主动向单位承认犯罪事实并交还涉案财物,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,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。
法官提示
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,受贪欲驱使员工盗窃公司财物的事情屡见不鲜。案发后,许多工人常常由于缺少法律常识,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足够认识,以致一错再错。本案中,蓝某容能迷途知返,主动向公司归还财物本来可以求得法庭轻判,但他因为缺乏法律常识,出于害怕、恐惧心理,迟迟不愿向公安机关自首,他最终尝到了自己不懂法律的苦果。